一、事项名称:
国内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2023年7月20日修订发布)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被收养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常居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与被收养人合影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8、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9、收养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0、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1、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2、其他证明材料。
13、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粤民发[2014]157号);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A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B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C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2)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A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B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B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C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三)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1、收养人证明、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所有证件、材料必须备齐原件和复印件;
2、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机关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
1、收养人备齐收养证件、材料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在当地报刊办理查找其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评估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经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三)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交验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
3、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9、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与被收养人合影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10、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1、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12、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14、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5、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7、收养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七、审批时限:30日(自受理申请次日算起)
八、收养关系公证(自愿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九、户口迁移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从2017年5月1日起不再收费。
十一、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本人同意的;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三)办理机关
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十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
十三、咨询、联系电话:0668-8217807
十四、监督办法
收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私枉法,受贿索贿等行为,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的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663-8214801